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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辽营知法裁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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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根乐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韩村

委托代理人:王平新

被请求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升航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生航

住所: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屯镇芦屯站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吹膜机压花装置”(专利号:ZL201420331290.3)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吹膜机压花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1420331290.3)与被请求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升航塑料厂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处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名称为“ 吹膜机压花装置 ”(专利号:ZL201420331290.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该专利权至今有效。请求人在被请求人的微信上,发现了被请求人使用的吹膜机,并对吹膜机进行了截图。取得一部分证据。根据请求人在被请求人的微信上看到吹膜机,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使用的吹膜机,应当包含覆盖本专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请求人请求对被请求人车间内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经检查查明: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升航塑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未发现吹膜机压花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车间照片等佐证。

本局认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升航塑料厂并未使用吹膜机压花装置,不构成侵犯请求人专利权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张振寰

审 理 员:曹玉东

审 理 员:唐伟华

 

              营口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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