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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营口站前万达店销售不合格电热水袋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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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市监综消处罚〔2022〕61号

案件名称

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营口站前万达店销售不合格电热水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营口站前万达店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2021年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抽检的产品(电热水袋)经检验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中《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检测项目中结构、原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99-2009标准。依据《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中抽样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为5个,当事人本次国抽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个×29元/个=145元,违法所得为(29元/台-9元/台)×3个=60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自由裁量理由依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同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且没收违法所得:即5个×29元/个×1倍=145元,违法所得为(29元/个-9元/个)×3个=6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金额2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机关名称:9728aa见好就收才是赢

时间:2022年 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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