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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苦的哈密瓜 消协调解终获补偿

来源: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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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8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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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女士于2018107日晚在某超市花费9元钱购买切开的哈密瓜半个。回家后孩子食用发现是苦的,无法食用。消费者到该超市售后处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工作人员解释并不是故意售卖苦的哈密瓜,同意给消费者退货,但不同意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消费者与超市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无果,故来到来到营口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营口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女士所购买的哈密瓜和购物小票进行核实确认,并第一时间与超市经理进行沟通。向商家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出现这种情况商家应付一定责任,理应适当补偿消费者。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超市同意退货,并偿消费者50元钱。消费者表示满意,此案终结。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此案中,由于消费者购买的是水果,而且商家不是故意售卖苦的哈密瓜,所以并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经过消协多次沟通调解,商家最后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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