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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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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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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永耐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420户企业:   

2022 年 11月18 日,我局通过9728aa见好就收才是赢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网上监测发现,营口永耐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420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批准,于2022年11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营口永耐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420户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报告公示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对上述企业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均查无下落或关停,而且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人员。上述420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

2023年3月1日,我局通过9728aa见好就收才是赢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营口永耐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420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本局决定对营口永耐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420户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营口永耐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420户企业名单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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